来源: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09-13
国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国管办发〔2023〕13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中央管理在京企业办公厅(室):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规定,为进一步做好202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培训对象、级别和学分要求
(一)培训对象。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须从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退休或不再从事会计工作的,可自愿参加继续教育。
(二)培训级别。继续教育培训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等级。高级主要适用于管理单位会计工作的高层管理人员,或具有副高级、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级主要适用于管理单位会计工作的中层管理人员、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具有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初级主要适用于在一线从事会计基础工作的人员,或具有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会计人员结合自身工作岗位、会计职称层级等,选择相应级别的继续教育培训,也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学习需要,拓展学习其他层级的继续教育。
(三)学分要求。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学分不得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二、继续教育形式和学分标准
(一)本年度以下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按照每学时3学分,每天培训不超过18学分进行折算:
1.参加国管局登记的培训机构组织的网络培训或面授培训;
2.参加各单位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3.参加财政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4.参加国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5.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二)本年度其他形式继续教育,按照相应标准进行学分折算。具体形式和学分标准参见《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表》。
三、继续教育学习、学分登记与查询
(一)信息采集。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应当先完成信息采集,未采集的会计人员将无法进行继续教育报名、学习和学分登记。信息采集流程如下:
登录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点击“人员管理-个人信息管理入口”,按照要求注册并填写基本信息。请各单位及时审核采集信息,确保本单位会计人员能够参加继续教育。
(二)学习流程。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成功后,如参加国管局登记的培训机构组织的网络培训或面授培训,需登录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点击“继续教育-学习入口”,进入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
1.报名。参加网络培训,在系统内点击“网络培训”,选择机构进行报名。参加面授培训,在系统内点击“面授培训”,选择培训机构、培训期次进行报名,或电话联系机构进行报名。
2.学习。参加网络培训,报名后进入机构网站缴费学习。参加面授培训,报名后线下学习。
3.评价。为加强培训课程质量管理,会计人员在完成学习后进行课程评价和管理评价。参加网络培训,学习结束后按提示完成评价。参加面授培训,由培训机构组织学员通过“国管会计”微信公众号完成评价,或者登录系统点击“面授培训-报名记录”完成评价。
(三)学分登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方式及有关证明材料参见《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表》,我局将在收到相关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学分登记。
(四)学分查询。会计人员可通过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学分查询”、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或“国管会计”微信公众号的“学分查询”查询继续教育学分。
四、其他事项
(一)时间安排。2023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间为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2022年度继续教育网络培训补学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自2024年起不再开通继续教育补学,请会计人员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完成年度继续教育。
(二)系统使用。会计人员可在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在线下载”栏目,查询并下载系统操作手册。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五、工作要求
(一)请各单位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督促会计人员通过多种形式参加继续教育,提高继续教育完成率,提升会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下一步,我局将定期向各单位反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
(二)各单位自行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应当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要求,设置培训课程和学习内容,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参加我局组织开展的高级和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应当完成近5个年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当按照要求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四)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公开培训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并在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及时发布培训计划和课程安排,不得随意调整课程、师资等内容。会计人员自愿选择培训机构推荐的培训教材,培训机构不得强行推销、搭售。
附件:
1.2023-2024年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单
国管局办公室
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