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10-12
关于做好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青人社厅函〔2023〕214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用人单位,各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快人才自主培养,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掌握先进技术,提升专业水平,提高创新能力,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关于印发2023年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任务计划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全省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含临聘专业技术人员)、中央驻青单位、民办机构、驻军幼儿园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全省卫生、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按照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安排部署完成培训、审验等工作。
二、培训内容及学时
(一)培训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两部分。
(二)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不少于135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45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90学时。专业技术人员须按时在年内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培训,获得的继续教育学时不得结转或顺延至下一年度。
三、培训方式
公需科目采取线上培训方式开展,学员登录青海干部网络学院培训平台自主学习。
专业科目采取线上与线下、集中与分散、课堂讲授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等形式开展。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和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要求,参加由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或由本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组织的线上线下专业课程培训。
四、培训机构
根据2023年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检查评估结果,青海开放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青海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青海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青海农牧科技职业学院、青海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6家单位继续面向全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自2023年起,海西州职业技术学校、青海师范大学成人教育学院、青海省团校、青海省冶金工业技术学校4家单位不再作为青海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不得以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名义开展面向全省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五、时间安排
2023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一)备案时间(7月中旬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继续教育基地、各用人单位于7月中旬前完成年内计划组织实施的各类线上、线下培训的备案工作,年度培训工作方案及计划经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因没有备案造成学时无法认定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继续教育基地、用人单位自行承担责任,并做好解释等工作。
(二)培训时间(12月20日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时间自各继续教育基地、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单位印发通知之日开始至12月20日结束。
(三)审验时间(12月20日前)。本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审验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24时,届时“继续教育个人端”和“继续教育管理端”将自动关闭,无法进行学时提交、审验工作。
为避免因系统关闭导致学时无法提交、审验的情形,请专业技术人员于12月10日前向所在单位提交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申请,各级人社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自主审验单位于12月20日前完成逐级审验工作。未完成或不按时提交年度继续教育学习培训资料以及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未按时进行学时审验的,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自行承担责任。学时审验工作不得延至下一年。
六、有关政策
(一)根据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阶段医务人员保护关心关爱工作若干措施》(青冠指〔2023〕3号)规定,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经历,视同完成一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
(二)为我省经济发展和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具有绝招、绝技、绝活,并长期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工作的高技能领军人才,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时,对继续教育可不作要求。
(三)对受组织选派担任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队员的专业技术人员,驻村满1年(实年)以上的,可视同参加并完成任现职期间任意一年继续教育学时。
(四)自2023年起,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中级职称时,分别提交自2019年以来近4年、3年的继续教育学时,可不连续计算,但所提交的每一年度的继续教育须同时达到公需课、专业课学时要求。
(五)专业科目(包括网络课程类、培训进修类、自学类、技术带教帮扶类、创新成果类、学术论文、学术著作、专题授课、考试命题、技能大赛)学时认定以及评审职称、认定职称和转换职称系列的学时要求,按照2019年以来我省继续教育工作通知要求和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见附件2)。
参加各类考前辅导、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岗前培训、“法宣在线”等不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时认定范围,不作学时登记。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七、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继续教育基地、各类用人单位要根据本通知时间节点和程序要求,做好账号注册(新增单位和人员)、专业课备案、提交学时申请、审核审验学时、学时管理等工作。
(二)省卫健委、省财政厅等自主培训行业部门以及各继续教育基地要积极与“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管理端”技术人员对接,每个月月底将本基地、本行业当月培训数据推送至“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管理端”,实现数据向上汇集和共享。
(三)严格执行失信惩戒制度,对线上线下培训学时及培训进修类、自学类、技术带教帮扶类、创新实践类、论文著作、专题授课等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列入全国、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各继续教育基地、各类用人单位须对专业技术人员当年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按要求进行如实记录,若相关工作人员及负责人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继续教育培训谋取利益的,一经查实,依据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通报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申报端”和“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管理端”具体操作问题,请查阅系统首页通知公告、常见问题专栏或拨打技术咨询电话。
技术咨询电话:
18970996140 15979952660 15500597407
省级人社部门政策咨询电话:
0971-8258157
附件: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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